索 引 号: | MB1803251/2021-28282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构: | 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经信厅 | 发文日期: | 2021-06-11 09:55 |
文 号: | 通告 2021年 第1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名 称: | 关于湖北省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通告 |
湖 北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湖 北 省 公 安 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通 告
2021年 第1号
关于湖北省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以及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14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湖北省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为准)、进口(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销售(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日期为准)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二、自2021年7月1日起,对未列入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信息公开目录的重型柴油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2021年7月1日(不含)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在2021年12月31日(含31日)前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组织安排销售计划,按期停止销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并在销售机动车时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的有关规定。
四、违反本通告要求,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1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